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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金喜连连年金保险C 款

阳光保险
长期年金理财产品,年年领取保险金,60周岁起可每年按3倍基本领取年金,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可免交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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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10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1)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生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 款(万能型)》,则生存年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该附加合同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该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如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
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按照身故时合同累计已 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年金 (1) 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年满60 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 年日零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2) 自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合同保险期间 届满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生存年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如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 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合同 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105周岁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


(10)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11)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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