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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金如意(豪华版)组合计划

中国人寿
兼具理财功能与养老规划,年金年年领,59周岁前每年按基本保额领,60至79周岁每年按2倍基本保额领,灵活支取;满期一次性返还所交全部保费,可做养老补充;还可将年金、满期金、红利金免费进入万能帐户,实现资金三次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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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一份投入 领取终身

客户只要同时投保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为金如意)和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豪华版)(以下简称为豪华版金账户),在金如意的年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

将金如意年金、满期保险金及红利金转入豪华版金账户,实现定期的金如意与终身的豪华版金账户相结合,

只要万能账户金额符合公司规定,可以一直领取至终身。



三次增值 双重借款

客户同时投保金如意和豪华版金账户,在金如意年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将

金如意年金、满期保险金、红利金转入豪华版金账户,实现资金三次增值;同时客户享有金如意保单借款和

豪华版金账户保单借款(一年后方可借款),不影响原来产品的收益情况,满足资金周转的需求。



多样规划 灵活领取

客户可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账户灵活

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万能终身 财富传承

金如意80周岁保险期满,若被保险人生存,满期保险金进入金账户,可长可短,根据客户需要实现财富保全

与资产传承,自在人生随心所欲。



 保险责任


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

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年

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

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若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

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

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 (1)合同生效起至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期间,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2)年满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期间,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到年满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

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

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

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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