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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丰

太平洋保险
提供疾病、意外、交通工具意外、6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的多重保障,满期返还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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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6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障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如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特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障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如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如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障 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如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如因6 种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冰雹)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如在合同约定的特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特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6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特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5)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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