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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财富年金保险D 款

阳光保险
长期年金理财产品,年年领取保险金,犹豫期后皆可领取首笔年金,75周岁可返还已交保费,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免交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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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10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7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年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2)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
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生存年金,生存年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一次:

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1+已经过保单年度数×6%)

 

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如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7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 合同效力终止,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年金 (1)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按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2)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 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如下方式给付生存年金,生存年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一次: 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1+已经过保单年度数×6%)
祝寿金 若于年满7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合同累计已交 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因该 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如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 岁但未满60周岁,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合同应交且未交 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105周岁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

 

(10)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11)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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