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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睿财富管理计划

北大方正人寿
万能型两全理财产品,保单生效第三年起年年领取保险金,身故以及期满皆可领取保险金,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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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账户更稳: 锁住本金 锁定财富

自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给付生存金直至终身。

缴费期满后可获得主险所有已交保险费3%的特别生存金。

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时,且合同已满3年(含3年) ,可额外获得50%基本保险金额的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最低为:主险已交保费的100%+附加险的个人帐户价值。


收益更高: 三金入户 二次增值

现金红利、生存金(包含特别生存金)、祝寿保险金自动进入万能账户,享受最低保证利率2%的稳定增值。


支取更活: 主险可贷 附险可领

保单贷款比例最高可达到95%,附加万能账户可随时领取,无次数限制,不收取任何费用。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投保时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下的,身故保险金将按以下方式进行给付: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幸身故,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给付身 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不幸身故,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 105% 与合同现金价值 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投保时年龄为十八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将按以下方式进行给付: 如果在第一个保单年度 内不幸身故,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 120%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第二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不幸身故,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 105%与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将把期满日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作为满期生 存保险金给付给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合同终止。
祝寿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且合同已生效满三年 (含三年),将按 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保险金。若合同生效满三年(含三年) 时,年龄大于或等于六十一周岁,将不承担给付祝寿保险金的责任。
生存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仍然生存,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且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 合同周年日之前,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18%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且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 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之后,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 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 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在交费期满的保单年度末仍然生存,将按 3%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特别 生存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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