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财富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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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
- 长期年金理财产品,交费期限短,保单生效第3年起年年领取保险金,期满可领取已交保费,万能账户与分红同时享有。
- 保险期限: 至10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本合同的第3 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E 款(万能型)》,则生存年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该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E 款(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含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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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 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 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 止。 |
生存年金给付 | 自合同的第3 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10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