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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福禄倍佑两全保险(分红型)

太平人寿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多种交费方式可选,提供身故保障,期满可领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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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②(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

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
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有效保险金额;
2.(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交费年期数。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满期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满期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八条“红利分配”。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1)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身故时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②(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③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在附加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1.附加合同期满日的有效保险金额; 2.(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的交费年期数。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满期时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满期时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保险公司只给付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八条“红利分配”。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
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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