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7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7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1)若被保险人于主险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年金;
(2)自主险生效之日起,至主险保险期满时,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主险累计已交保险费和附加险个人账户价值之和,主附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主附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累计已交保险费及当时附加险个人账户价值之和,主附险合同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或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含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主险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年金转换选择权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年金给付 | (1)若犹豫期后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30%给付生存年金;(2)至合同期满时,若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30%给付生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已交保费和个人账户价值之和给付满期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已交保费及个人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主险应交且未交的保费,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
年金转换选择权 | 合同期满时,附加险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申请年金转换,将一部分或全部转为生存年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7周岁
保障期限: 至75周岁
保障期限: 至7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