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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三大机制全面强化车险报行合一!检查、通报、挂钩相衔接,违规机构最长暂停3个月业务

829 网络整理 来源: 亲民保 2024-03-26 16:11:34

人身险报行合一如火如荼,财险行业也开始全面强化报行合一。

  就在近期,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召开车险监管通报会,在介绍2023年行业车险主要经营情况同时,有关负责人还透露即将试行三项监管工作机制:检查机制、通报机制、挂钩机制,以全面强化报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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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险业整体转型的关键时刻,严格执行报行合一,降低负债成本,进而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概率,俨然已成为行业核心趋势之一。

  数据显示,2023年,财险行业综合成本率100.18%,同比增长1.28个百分点,同时,车险承保利润 89.98 亿元,同比下降高达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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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监管机制全面强化财险行业报行合一,险企若违反将被叫停车险产品

  为强化财险全面报行合一监管工作,整治车险行业高费用竞争顽疾,促进车险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3月15日上午,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召开车险监管通报会,会上有关负责人通报了2023年行业车险主要经营情况和面临的问题,重点介绍了即将试行的三项监管工作机制:检查机制、通报机制、挂钩机制,全面强化报行合一。具体而言:

  (一)检查机制

  按照“依法合规、讲求实效、自律规范、长牙带刺”的原则,组织各地对报行合一执行情况开展飞行检查,同时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对查实违反报行合一要求的保险主体,根据保险法实施停止使用车险产品处罚,并开展现场检查调查。

  尽管自2018年起,监管便开始推动车险行业报行合一,然而,仍有部分财险公司为追逐规模,并未严格落实,特别是近几年,疫情期间车辆出行率下降,车险承保利润提升,让部分中小险企有了比拼渠道费用的空间,导致“报行不一”的情况未能杜绝。因此,监管本次设定检查机制,组织各地对报行合一执行情况开展飞行检查,险企若被查实违反要求,将被叫停车险产品。

  (二)通报机制

  按季度通报各地区车险经营情况,包括:综合费用率与综合成本率排名情况、综合费用率与综合成本率季度环比变化、数据真实性情况(重点关注费用延迟入账、费用向理赔端转移、费用向非车险转移)等。

  报行合一最直接的影响是降低渠道成本,其次则是推动费用的细化、透明化、真实化,以此从根本上倒逼险企管控负债成本。

  车险领域报行合一的全面实施,让监管部门得以更直观的观察到费用率以及成本率的变化情况,更加精准的发现问题、捕捉问题,以及解决问题,长期以来困扰行业的数据真实性问题,也将因此得以化解。而“通报制度”的建立,则将倒逼行业更诚实的面对现实。

  (三)挂钩机制

  将各地区车险重点指标情况与当地停止使用车险产品典型案件数量相挂钩,原则上当季重点指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表现较差、环比恶化幅度较大的地区,下季度应上报案例数量就较多。因重大灾害引起的波动将适当剔除,西藏地区暂不纳入。

  除检查机制和通报机制外,监管本次还设定了挂钩机制,将检查机制中查处的停止使用车险产品典型案件数量与通报机制中综合费用率和综合成本率等指标的表现情况相挂钩,从另外一个维度入手,进一步保障对于报行合一落实情况的监控力度。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的安排,上述三项监管机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停业处罚范围包括县区、地市或省级,处罚时长视情节确定为10天、1个月或3个月,如查实存在上下级机构间通过费用调节方式违反监管规定的,向上一级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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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险报行合一全面升级,压降负债成本就是行业当下最大的现实

  业界人士熟知“报行合一”的概念最早即在于车险业务,与寿险“报行合一”的背景一致,车险销售渠道费用竞争激烈,导致实际的销售费用显著超过了产品定价时确定的费用水平,频繁造成费差损。

  2018年6月,在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财险和国寿财险上报的《行业实施车险手续费上限报合一的方案(汇报稿)》中,4家财险巨头就联合提议车险行业参照广西、陕西和青海三个自主定价系数放开地区的模式,主动向银保监会报送其他各地区商业车险手续费上限。

  同月,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其中提到,各财险公司应报送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制定费率方案应严格遵循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这一《通知》为上述方案带来了监管背书,正式拉开了车险行业“报行合一”的序幕。

  2019年1月,原银保监会再度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严禁财险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费率、通过保险合同外的利益突破报批费率、通过虚列费用突破报批手续费率、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费率、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列业务套取费用等,再次表明监管部门强化车险业务监管,推动车险“报行合一”的决心。

  从监管要求上看,“报行合一”涉及保险条款和费率两个方面,在《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和费率管理办法》中,强化了财险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

  保险条款方面,不能通过各种方式对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通过保单特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各种方式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实质性的改变,而上述保险条款的实质性修改主要是发生在财险行业。

  保险费率方面,不能通过各种方式实质性调整保险费率,对于财险来说,包括调增和调减费率。如果调增费率,则可能不公平对待消费者,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如果调减费率,则会影响险企的合理费用支出,可能不能覆盖成本,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健性。

  车险报行合一试图彻底解决行业的数据真实性问题,以及市场同质化竞争问题,其伴随车险综合改革逐步深入人心,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然而,政策落地后,部分财险公司并未严格落实。由于车险行业竞争激烈,车险市场的总规模无法满足险企对于车险业务的需求,为了扩大规模,很多险企继续加大渠道费用的投入,特别是疫情期间,车辆出行率下降,车险承保利润提升,让部分中小险企有了比拼渠道费用的空间,“报行不一”的情况屡见不鲜。

  数据显示,2023年,财险行业综合成本率100.18%, 同比增长1.28个百分点,85家财险公司中,55家险企综合成本率超100%,占比64.47%,较上年同期增长5.43个百分点。成本率的上升令行业严重承压,财险险企净利润增速持续下行,2023年实现净利润 395.12 亿元,同比下降 24.62%,其中,车险承保利润 89.98 亿元,同比下降 58.40%。

  这令监管部门针对车险报行合一不断加码,而此次三项制度的推出,则无疑将推动车险报行合一全面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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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行合一”助力财险行业降本增效,消费者可受益赔付率提升

  所谓“报行合一”就是要求险企报送给监管审批或者备案的各种材料与实际行动保持一致,而非“说一套,做一套”。通过倒逼险企、渠道合作“阳光化”,将一切费用摆到纸面上来,严禁突破既定佣金上限,杜绝一切见不得光的“小动作”。

  同时,“报行合一”给监管提供了新的抓手,一旦有险企突破了有关规定,变相给予更多手续费,或将受到来自监管的惩罚。

  需要注意的是,“报行合一”并非一个新概念,实际在《保险法》当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例如,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报行合一”最早为人所熟知是在车险领域——车险业务高度同质化,且手续费竞争激烈,为了赢得客户,很多财险公司不惜采取各种方式套取费用,给予渠道、客户等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破坏市场秩序。“报行合一”因而成为车险业务监管中最常见的手段之一,配合车险综改的逐步推进,最终取得了显著效果。

  监管开始像管车险一样管人身险业务,同时,进一步强化车险报行合一的管控力度,意味着,控制销售费用、压降负债成本,这一次监管要动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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